据介绍,南漳县城关镇刘某(女)、李某二人于2007年9月离婚。离婚后,刘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事隔不久,李某接到南漳县人民法院传票:债主杨某以刘某的是在刘某与李某结婚期间形成的为由,要求李某偿还该笔债务。
原来,杨某与刘某是熟人,刘某在与李某结婚期间曾向杨某借了四笔钱,共计24.08万元。当时,刘某给杨某写了,注明了还款日期,没有约定利率。借款到期后,刘某没有还钱,遂引发官司。
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刘某间的债务关系明确,刘某应偿还借款。刘某借款发生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按处理。因一时无法找到刘某,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在限定期限内还清24万元的借款。
律师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个人的债务在离婚后是由双方一起承担的,因为双方在结婚之前没有对财产进行必要的约定(即使有,也要使知晓,否则,也没实际作用)。离婚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如果有债务没有履行的话,上述案子就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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