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先生诉称,其与孟小姐于1998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初期感情一直很好,但从2005年开始,不知何故,孟小姐两次离家出走,第二次更是长达一年之久,在此从未间断过寻找,可孟小姐两次离家回来后,对其行踪闭口不提,对此原告认为孟小姐在外有外遇。孟小姐的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给孩子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孟小姐,双方之子由原告,孟小姐给付原告精神损失费三万元。
孟小姐在开庭过程中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季先生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同意。庭上孟小姐并未解释其两次离家出走的原因,仅表示不方便说。
近日,在庭上过程中,经法官努力做双方的工作,季先生表示不再主张精神损失费,最终双方,儿子由季先生自行抚养,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