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赵某于1995年,后妻子赵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双方于2007年3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在离婚前,丈夫李某怀疑妻子与经常来他家玩的侄子关系暧昧,2007年3月,李某从孩子口中得知赵某在离婚前已经与赵某的一个侄子同居了。赵某也承认了与他人同居一事。李某认为,赵某这种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要求赵某当庭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经济损失5000元。
在审理中,赵某当庭对李某赔礼道歉,李某亦接受了道歉。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议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与他人同居,并在原告对此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离婚。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才知悉被告与他人同居事实,现原告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