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于某两人于2002年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由王某一人出资买下一套,处在恋爱期的他们并没在乎房款问题,而王某将女朋友在房产证上登记为共有人。2004年两人办理了。
婚后两年,两人经常因琐事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大。最终两人决定离婚,在财产的分割问题上两人对房产分割产生了争议,王某认为是自己所购房屋,应属于他个人的财产。而于某认为房产证上是她们两人的名字,应为。最后于某到法院请求解除夫妻关系,并将房产进行公平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起诉离婚,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房屋产权的权属应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如果只有双方的各自陈述,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只能根据房屋产权登记进行处理。本案的被告由于提不出当初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的证明,而房产证上登记的又是两人的名字,所以法院认为该套房屋为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于某享有房屋的共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