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登记以前,一方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且已取得,结婚登记以后还贷或继续还贷的,其产权仍属于一方婚前的,婚后还贷并不改变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婚后还贷的部分,无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收益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收益还贷,只要不能证明是用一方的或者婚后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还贷,都应视为以清偿贷款。对于婚后清偿的这部分贷款,离婚时应将属于配偶一方的部分,向配偶予以返还。
2、结婚登记以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结婚登记以后取得产权证并还贷或继续还贷的,无论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均应视为夫妻关系存续取得的财产,其产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对于一方以婚前财产或婚后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支付的部分,离婚时应当予以返还。
3、结婚登记以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结婚登记以后还贷或继续还贷,离婚时还未取得产权证的,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以后,再由有异议的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