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02年12月,原告彭云与被告李晓经人介绍谈婚,2003年10月28日,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两人外出打工,感情一般。两人常因经济困难吵架。2005年5月原告因怀孕回家,被告仍在外打工。同年12月被告回家。2005年12月29日原告生育一女。2006年1月20日,因家庭琐事被告与其父亲发生争吵,当天下午与家人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讯。原告及被告家人多次到外寻找均无下落。2008年2月28日伤心无望的原告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被告因琐事与其父亲发生矛盾,不辞而别,两年多音讯全无,经公告寻找,确无下落。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予。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小孩宜由原告,原告自愿不要被告支付抚养费,予以准许。
综上,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予原告彭云与被告李晓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