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女)与张某(男)2006年经朋友介绍,婚后张某一直在外地工作,婚后一年后刘某生下儿子张小某。但是,在刘某坐月子,因为各种原因,刘某和张某矛盾较多,口角不断。在孩子4个月大的时候,刘某和张某再次发生口角,刘某一气之下带孩子住回娘家。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8年9月,张某诉讼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因为双方没有财产,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儿子张小某的抚养权。
虽然 双方在儿子的抚养权上各不让步,但是,因为孩子刚满1周岁不久,且孩子一直随母亲及姥姥姥爷生活,刘某坚持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而张某并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刘某不适合儿子。最终本案由法院结案:儿子张小某归母亲刘某抚养,张某按月给付抚养费。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而本案的事实是:儿子张小某刚满1周岁不久且一直随母亲刘某生活,并且,母亲刘某并没有上述规定中的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因此,根据本案事实情况及法律规定,本案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性规定判定儿子张小某的抚养权归母亲刘某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