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费纠纷案件中,女儿郁某()要求父亲()支付择校费9900元的一半。日前,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1995年,原告的母亲周某同被告后,原告随母亲生活。2008年9月,原告没有考上重点高中,原告母亲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为原告选择了重点高中,并交纳了9900元的择校费。原告母亲周某事后同被告交涉,要求其承担择校费的一半,遭被告拒绝。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未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教育费的承担以必要为限。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重点高中所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择校费,以及为子女报读昂贵课外辅导班或购买昂贵学习用具等所产生的费用,都不在必要的教育费之列。超出必要限度的教育费只能由支出方自行“买单’,除非未抚养子女一方自愿承担。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所支付的教育费应在必要的范围内。原告法定代理人在未取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选择较好的学校让原告就读,并支付高额择校费,应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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