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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同居不受保护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111次 发布时间:2021-08-06

离婚后又同居不受保护
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违法婚姻。
法律咨询:和今年5月,我和丈夫协议离婚了。离婚后,丈夫又找到我表示反悔,希望我们仍然在一起生活。之后我们又住到了一起,没有办理手续。请问我们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属于谁呢
律师解答:你和“丈夫”已经不是合法夫妻,你们的同居关系也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关系,不能产生法律上的夫妻权利和义务。
你们之间的财产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共有,不能以为依据主张为。
你们若想合法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就应到民政部门办理复婚登记。
相关法律知识: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1994年1月1日王男与周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的成立要件。2006年4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实婚姻对待,适用离婚的法律规定。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如,夏男和侯女于1994年2月2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也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2006年4月1日,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诉他们补办婚姻登记,补办后才能按照离婚来处理,如果不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当事人尽起诉要求关系,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如,毛男和刘女于1990年10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是到1994年2月1日,毛女还不到结婚年龄,只是到了1994年2月2日才到结婚年龄。2006年4月1日,双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诉他们补办婚姻登记,如果不补办,就是同居关系。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法律要求他们必须进行结婚登记,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违反的行为。这对于公民来说,是有利无害的好事。然而,在实际生活当中,有人出于非正当原因,随意违反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甚至生儿育女。他们这种同居生活,是不合法的两性生活关系,其所生子女属于非。他们的这种性生活行为,应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有关方面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以夫妻关系的往来。
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要求登记结婚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就此类问题的司法解释处理。即: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机笑可认定为事实,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发给《》,成为合法夫妻。如果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并责令其关系,不能按事实婚姻对待,如果双方要求登记结婚,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经审查了解,认定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准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确立其夫妻关系。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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