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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刑人员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110次 发布时间:2021-08-05

案件简述: 案件中,正在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都丧失了人身自由,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仅不便向监禁地人民法院,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因此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张某,女, 住南京市某区
被告: 刘某,男,原住南京是某区,现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
张某和刘某于2004年,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郑某不仅不认真工作,还和社会上闲散人员开始密切交往。对此,张某和刘某多次发生争吵,2008年,刘某经常彻夜不归,对妻子和孩子也是不管不问。
2009年5月,刘某和其他人因涉嫌被公安机关,并于南京市看守所。在刘某被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张某向自己住所地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在法院立案后尚未开庭时,刘某被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8年,并送往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
2009年7月,经过将开庭传票对原被告双方的后,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在江苏省丁山监狱内开庭。原告及原告律师、被告及被告代理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因被告不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及忽视对子女的教育,导致夫妻经常争吵,现被告因触犯被判决有期徒刑达8年之久,已经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考虑被告尚处于服刑期间,故子女由原告抚养为宜。
2009年8月20日,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准予原被告离婚;
2、婚生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3、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即100元。
案情评析:
本案的管辖问题就是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特殊管辖制度,根据我国《》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正在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都丧失了人身自由,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仅不便原告向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法院是比较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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