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诉称,刘某与吉某于1992年2月25日登记。2002年9月23日,两人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两处房屋,同年10月9日办理,两处房屋所有权人都登记为吉某,但事实上,两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9年6月16日,原告刘某向石景法院提起,同年6月17日石景山法院判决不准。同年9月、11月被告吉某两次与其母田某签订,分别以一元钱的价格成交,将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两处房屋过户到田某名下。
刘女士认为,被告田某是吉某的母亲,该两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吉某单方擅自处分财产无效,依据《》108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近日,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