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指控,1987年人王小丽和被害人杜某,婚后杜某经常酒后殴打王小丽,加之杜某与外面女人有染,2005年王小丽与杜某离婚。离婚后杜某酒后还是经常回去无故纠缠殴打王小丽,为此,王小丽产生了杀死杜某的念头。
2009年5月,王小丽邀约了被告人魏世秀、魏立明帮忙杀死杜某。由于王小丽知道前夫杜某卖保险,喜欢饮酒,便提出由魏世秀以买保险为名将杜某骗出,然后和魏立明一起用酒灌醉杜某,让其酒精中毒死亡。
同年6月28日17时许,魏世秀以买保险为名打电话将杜某约出来,魏立明驾车将杜某带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公路边一农庄吃饭。当晚,魏立明还喊上了自己的朋友陆某某一起。吃饭,三人轮流与杜某碰杯,至杜喝下了两斤多劲酒。尔后,魏立明、魏世秀将喝醉的杜某拉到涪陵区马武口外,将杜某丢在公路边,然后两人驾车离开。
次日,杜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杜某系乙醇中毒死亡。
庭审中,公诉机关举示了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现场照片、报案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投案材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技术、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小丽、魏立秀、魏立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法院将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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