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销房产公证的,应当自受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书面审查,说明申清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和理由。提出撒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符合可以撤销情形的,可以由公证机关撤销。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谋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后,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公证书中仅证词表述或者相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更新发给当事人。
2、公证书的基本内客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撒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3、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
4、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