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于诉称, 2005年春,经人介绍与玉艳相识,同年11月登记,但未同居。直至2006年2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才开始同居生活。一个月后,被告以怀孕为由坚持至今。2006年10月,被告生下一子。由于被告不尽为妻义务,致使矛盾冲突不断。被告近期种种反常行为让原告对儿子是否亲生产生怀疑。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孩与原告无亲缘关系。这一结论犹如晴天霹雳,让原告遭受巨大打击。
原告小于认为,被告隐瞒婚前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之事实,欺骗了原告的感情,对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故提出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