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2年3月,汤某某(男)与蒋某某(女)相识,后同居共同生活,1993年8月生下女儿刘某某,1994年8月生下儿子刘某。1996年5月,双方正式登记。自结婚以,被告的脾气越来越坏,动辄对汤某某大打出手,致使汤某某经常受伤。汤某某对此一直作出了很大的忍让,但被告还是得寸进尺,不依不饶。不但如此,被告还长期不务正业,赌博成性,屡教不改,将汤某某起早贪黑辛苦挣来的钱拿到赌场豪赌,近段时间输掉家产20余万元。2009年10月的一天, 汤某某、蒋某某及两子女等召开了家庭会议,并形成了《家庭调解》,由汤某某、蒋某某及两子女亲笔签字生效。该协议书约定: 蒋某某,从现在起杜绝与赌博有关的一切行为。如再参与赌博,违反承诺,自愿放弃一切财产,脱离婚姻及家庭,接受应有的惩处,离婚后所有财产归汤某某及子女所有。 协议签订后,被告仍屡教不改,重操旧业,照样成天赌博,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
汤某某确实再也无法忍受被告的坏脾气、赌博恶习和,感情确已破裂,多次向蒋某某提出离婚,但蒋某某不同意。 2010年1月汤某某委托四川同方正律师王蓬勃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对1套住房和1间铺面等财产进行分割,并将属被告的财产部分判决归原告及两子女所有;3、判令原、被告各1个小孩;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应赔偿的赔偿金1万元。
起诉后开庭前,法庭主持原被告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铺面1间归原告所有,住宅1套归被告所有;三、两小孩由原告扶养;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