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8岁的赵某是山东省莒南县一下岗女工人。因为丈夫不愿意离婚,赵某居然想出到超市盗窃,好让人指点其夫,最终达到离婚目的的办法。2006年12月15日晚,赵某乘莒南县某超市工作人员不备,藏于超市二楼的书架下。等到超市工作人员下班关门后,赵某盗窃超市数码相机二十二部、金银首饰二百一十件、玉器二十件、衣服二十六件、袜子六双、化妆品四瓶、皮鞋一双等物品,盗窃总价值77240元。赵某并将盗窃的数码相机、金银首饰、玉器等藏匿在超市存包柜内,将盗窃的衣服部分穿在身上。次日早7时许,赵某被超市的工作人员发现并将其抓获,所盗物品全部退回。
法院审理认为,人赵某以非法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赵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并且所盗窃物品全部退回,未造成严重损失,法院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