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运费抵扣抵扣率
1、从1998年07月0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和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降低为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外,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2号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部分、不得抵扣的运费
1、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2、邮寄票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
3、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4、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款第1项
5、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款第3项
6、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款第2项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款
8、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 国税函[2005]54号
9、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第七条第三项
10、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第七条第五项
第三部分、准予抵扣运输发票
1、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有航空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款第1项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有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3、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一条
4、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6、200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经营费用;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7、合久铁路运输费用是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久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一、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界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再返还其继续使用;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开具和使用,也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三、从2003年12月1日起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纳税人办理时,应附抵扣发票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
10、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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