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实践中也称中介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这里,一方当事人称委托人,是给付报酬的;另一方当事人称居间人,是报告订约的机会或提供订约的媒介服务从而获取报酬的。这两方的当事人即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其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居间合同内容有两类,即以报告订约机会为内容的合同和以充当订约媒介为内容的合同。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接受他人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又称“报告居间”;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指居间人不仅要报告订约机会,还要居中斡旋,传达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意思,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又称“媒介居间”。无论是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