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该纪念册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是怎样的
律师回答: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甲与其父之母校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由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其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为其父之母校约定一个处分权受到限制为内容的毕业纪念册所有权,这一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发生物权效力。换言之,甲父亲之母校对毕业纪念册的处分权不受该约定的限制,学校将毕业纪念册赠与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不仅赠与合同有效,乙也能取得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