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2年4月1日承包人程某同黄石某公司签订了线路经营权、客车承包合同,期限为三年,程某交了十四万元线路有偿使用费,每月还要交五千元的客车承包费,合同履行中公司以承包人未交第二轮承包合同的定金为由强行扣车收线,程某起诉要求确认公司扣车违法,法院支持了程某的主张,后来当地政府对线路经营时间发文延长一年,程某起诉要求按四年折算后退回一年的线路经营费,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终止,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未支持承包者的主张。第二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是否公平,要从线路经营权的性质入手全面分析判断。
律师回答:
承包人依法应当享有顺延期限的线路经营权,由于客运企业违法收回线路经营权,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客运企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客运班线经营期限4年到8年的规定是根据运输车辆的合理使用年限、投资回报以及客运班线从投入到回报的周期等因素决定的。一辆客车车日行程 300公里,年工作330日,年行驶里程为10万公里,根据客车报废里程50万公里,只能使用5至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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