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协议】期货居间人的定义及佣金产生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003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从法律上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经过多年的发展。居间人已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一支重要的营销力量。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拥有的期货居间人数量超过了期货从业人员数量,有人曾测算,现有的市场客户60%左右是由居间人介绍进入的,这部分客户的交易量占整个期货市场成交量的一半以上,是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只有当客户发生交易,期货公司才会按照客户的手续费净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居间人支付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