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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惩戒意外致学生身心损害 学校或不得给予处分

来源:新京报快讯 浏览次数:307次 发布时间:2019-11-22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据司法部官网,《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教师权责作出规定: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不得因个人情绪恣意实施惩戒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教师惩戒的禁止情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此外,教师不得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等。

家长应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

《征求意见稿》对教师权责做了规定: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若教师违反上述禁止情形,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对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可以向教师追偿。

《征求意见稿》对家长责任做了规范,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

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京报记者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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