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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11人半月内结婚离婚23次,甚至连亲家母都娶!这是啥情况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273次 发布时间:2019-09-30

  9月19日,丽水莲都区公安分局岩泉派出所接到市区城中村改造岩泉指挥部报案称,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冷水村飞机场角村村民石某宝、石某琴等十余人存在利用虚假离婚、结婚进行户口迁移,非法占有拆迁补偿利益的嫌疑。

早前,指挥部已经关注到这户人家结婚频率太高,但结婚离婚手续又是合法的。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当即着手调查。

原来,石某琴是飞机场角村民,2011年与原夫潘某勇离婚,不过,今年3月他们又开始了频繁接触,在今年3月6日,潘某勇通过与石某琴的“复婚”,顺利将户口迁入了莲都区飞机场角,仅仅6天之后,这对夫妻再次选择离婚。

令人瞠目的事情还没完, 3月20日,潘某勇与自己的嫂子汤某香结婚,6天后离婚;4月3日,他再次与汤某香的妹妹汤某连结婚……

石某琴的戏也有后续,她2011年与张某满二婚,2013年离婚,随后于今年3月20日与汤某满(汤某连原配丈夫)三婚……

之所以如此,是他们看中了城中村改造可能带来的巨额利益。

据了解,按照已经公布的补偿政策,凡今年4月10日前户口在飞机场角的村民,即使按照无房户的最低补偿标准,每个人也可以享受到40平方米的安置房补偿,而飞机场角就是今年城中村改造的区块之一。

不仅如此,潘某勇的父亲潘某田也先后多次离婚、结婚,3月11日,他甚至与亲家母刘某娇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

就这样,在今年3月份短短15天时间内,这一大家子相互间关系为表兄妹、亲兄弟等的11名成员,先后结婚、离婚高达23次。

原本作为长辈的潘某田(潘某勇父亲)更是在一周之内在民政部门登记了3次。通过这波神操作,他们先后将13名户口不在飞机场角的人的户口迁了进来,目的就是为了骗补偿。

这场离奇闹剧的始作俑者正是潘某田,他交代,他本以为政策允许,也不违反《婚姻法》,“之所以这么做,就是想多要点征收补偿。”

目前,11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石某宝、潘某田、潘某勇等4人被刑事拘留,石某琴、孙某英、刘某成等7人取保候审。

办案民警表示,他们的行为涉嫌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进行结婚离婚,达到迁移户籍的目的,以此谋取非法占有征收补偿利益的非法目的,构成诈骗罪。

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延伸阅读:

男子一年内结婚离婚23次,半年算是维持最久,网友好奇背后目的

长沙天心区民政局,两个人来办理结婚登记,登录电脑进行信息核对时,却让登记员眼前一惊,“过去一年时间内,男方登记的记录显示有46条,也就是说结婚离婚23次。”

登记员立刻将异常情况向天心区婚姻登记处主任粟晓红进行反映。粟晓红回忆,当时女方(罗艳)怀有身孕,“应该是快生了”。这个有过23次婚姻的男人,距离上次离婚刚过一个星期,是什么原因让他这次带着罗艳再次办理结婚?又是什么原因让这个初婚的女人愿意与这名男子结婚的呢?

粟晓红悄悄把罗艳拉到一旁问她,“你了解要和你结婚的对象吗?”罗艳一边点头一边回答道:“我肯定了解啊,我们都恋爱很长时间了。”粟晓红劝说让其慎重,“但对方也不怎么在意”。

粟晓红查看这名男子婚姻记录发现,该男子有好几段婚姻是前一天结婚,第二天就办理离婚。又把男子叫到一旁,试图了解其结婚的目的,“他就说婚姻自由,想结就结,想离就离”。

之后登记员按照流程为他们完成了婚姻登记。今年3月,两人前来办理离婚,两人的婚姻维持了半年多。“从他们的脸上觉察不出任何要离婚的悲伤,也不接受调解。不过对于男方而言,这应该是他维持最久的一段婚姻了。”

直到现在,粟晓红仍不能理解那位男子如此频繁结婚、离婚是出于什么目的,“也许是谋取利益;也许是幼年时见证父母离婚,受到伤害,让他把婚姻当作儿戏”。在粟晓红看来,婚姻并非儿戏,也不该用其来达到什么目的,“所有的原因也都只是我们的猜测,因为双方都不愿意给我们透露更多信息。只是希望大家对待婚姻都能更加慎重些”。(文中离婚当事人均为化名)

男子为多拿拆迁款协议离婚 结果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

为了多拿拆迁款,彭某珍夫妻打起了小算盘。在协议离婚第二天,其丈夫与小姨子闪婚了。

结果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而在离婚后,他们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其表明男方易某明还需支付8万元给彭某珍作为离婚补偿款。

在没有收到男方的这一笔补偿款时,女方提起了申诉。而这一场“假婚姻”的闹剧也随之被揭开……

长沙一对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次日,女方的妹妹竟与其丈夫闪婚。

原本妻子的目的是让妹妹也能以此手段获得拆迁款,谁知当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丈夫支付离婚后约定的八万元补偿款时却被驳回。

近日,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中丈夫出具的欠条,并非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时的财产分割与补偿约定,而是建立在双方串通以获取更多拆迁利益的“虚假”离婚之上,不具有合法依据。

与妻子离婚第二天,和小姨子闪婚

2012年11月26日,彭某珍与易某明在长沙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以下简称2012年11月协议),协议主要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孩子易某文归易某明抚养,彭某珍不承担抚养费用,但有随时探视权。易某明现有房屋中两间房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

就在易某明与妻子彭某珍离婚的第二天,他与其妻子的妹妹彭某娟闪婚。

2013年7月12日,彭某珍与易某明再次签订离婚协议(以下简称2013年7月协议),离婚协议载明:一切以此次协议为准,之前协议作废。所有债务归易某明承担。现有楼房一栋,楼上三间房屋归彭某珍所有,楼上堂屋彭某珍有出入自由权,由易某明一次性出6000元给彭某珍做厨房设施和费用。双方签订协议后互不干涉对方生活。2013年8月11日,易某明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彭某珍离婚补偿款8万元(征收以后再付)。

后因易某明未支付该8万元补偿款,彭某珍遂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易某明向其支付8万元欠款。

庭审中,双方对欠条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各执一词。

为拆迁利益,姐夫小姨子玩“虚假”结婚

彭某珍称,2012年11月26日办理的离婚手续,及易某明在次日与其胞妹彭某娟登记结婚的行为,系三人为争取拆迁利益而共同协商完成的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易某明与妹妹也无婚姻事实。

2013年7月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彭某珍与易某明确因感情不和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该协议时,考虑双方拆迁享受利益、小孩抚养、婚姻状况等诸多因素,经双方协商,易某明同意另行给付彭某珍离婚补偿款8万元,并自愿出具欠条予以确认。

但易某明辩称,2012年11月26日办理的离婚手续,是双方因感情不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他已按2012年11月协议履行义务,不存在再就离婚事宜与彭某珍签订新的协议,也不存在承诺补偿彭某珍8万元。

后来与彭某珍妹妹登记结婚,是想让其享受拆迁利益,与她妹妹并无婚姻事实。现在已与彭某珍妹妹办理了离婚手续。至于2013年7月的协议及此后的欠条,均系彭某珍及其家人胁迫作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报案或向基层组织反映情况。

主审法官对原、被告就易某明与其妻妹闪婚的事实进行询问。

“我与彭某娟结婚是她姐姐提议的,她妹妹因前夫欠了很多债,为了照顾她妹妹,就与她妹妹结了婚,目的是争取更多的拆迁利益。”易某明说,在与彭某珍离婚后,彭某珍就可以分户并获得拆迁补偿。同时,彭某娟与他结婚后,又可以将其与其子女的户口迁至他的户口上,也可以获得相关拆迁补偿。如果获得相关补偿,他们都同意归彭某娟所有。

彭某珍对易某明的陈述予以确认,并承认办理离婚手续后同居了一段时间,且后来拆迁时只获得了2012年11月协议中所分割的两间房的拆迁补偿款。

协议基础不合法,法律不予保护

天心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积极配合易某明办理离婚手续,并同意自己妹妹与易某明“虚假”结婚,应对自己婚姻关系解除即离婚登记这一法律事实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至于易某明出具的欠条,并非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时的财产分割与补偿约定,而是建立在双方串通以获取更多拆迁利益的“虚假”离婚之上,不具有合法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彭某珍请求易某支付补偿款8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彭某珍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法律上不存在“假婚姻”

承办法官表示,“假婚姻”是近些年兴起的“特色婚姻”,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而粉墨登场。而法律上是没有“假婚姻”的,就算夫妻依据“假婚姻”协议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该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仍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双方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企图以“虚假”婚姻关系来获取不当利益时,很有可能面临着假戏成真、人财两空的窘境。

另外,民事主体间哪怕是基于意思自治而赋予权利或承担义务,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公序良俗。并且一旦出现纠纷矛盾,应主动纳入法律轨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裁决。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都市快报 潇湘晨报 中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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