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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向儿子儿媳索要14万"带孙费"!法院判了!网友吵个不停……

来源:广州日报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182次 发布时间:2019-09-22

工作VS带孩子?可能大多数城市白领都会面临这样一个难题。

在家陪孩子收入低,上班工作孩子就无人照顾。

于是,抚养孩子的重担就交到了爷爷奶奶手上。

不过,爷爷奶奶抚养孙子究竟是“天经地义”还是应该有偿?

老人状告儿子儿媳:还我14万“带孙费”

几个月前,绵阳市游仙区52岁的王大妈“拉下面子”,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院,并索要“带孙费”14万余元。

2010年9月,王大妈的儿子小建和重庆人小翠生下一子,取名小华。为了让儿子和儿媳安心在外务工,孙子出生后,基本都是由王大妈在抚养,小华就读幼儿园、小学期间,也是由王大妈负责接送并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

可是,因为小两口感情不和,今年5月闹起了离婚,小翠还以双方分居长达三年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终止自己和小建的婚姻关系。

王大妈得知后,十分伤心。她认为,自己对孙子疼爱有加,这么多年来为了照顾孙子任劳任怨,一切费用都是自己在垫付,就是为了消除儿子与儿媳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在外工作,可是自己的付出却没有换来一家人的美满幸福。

伤心之下,今年6月,王大妈将小建和小翠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支付孙子这些年来的抚养费共计14万余元。

面对王大妈的诉求,儿子小建称,母亲独自抚养小孩是事实,而自己除了在2011年和2012年期间每个月拿过几百元钱外,的确并没有再支付其它费用。

而小翠则认为,在2015年年底和小建分开之前,自己是承担了小孩的开支的,并表示愿意从2016年开始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其他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凭票予以支付。

法院判决:老人应得抚养费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本案中,被告小建、小翠对于其子负有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对未支付小华抚养费用的期间存在争议,但根据当事人陈述至少自2016年开始小翠对其子既未监护、照料,亦未支付抚养费用,未尽到其作为母亲的法定义务。

在小华生父母即二位被告尚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原告王大妈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抚养小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图文无关,配图

本案中,原告王大妈实际代二被告抚养其子,王大妈因此而垫付的必要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二被告偿还。

最终,经过法院确认,判决被告小建、小翠共同返还原告王大妈为抚养小华所垫支的抚养费近7万元。

抚养孩子的困境,其实这样的问题也并非个例。

年轻人忙于工作,牺牲了大量的个人时间,于是生育成本就转移到了老人身上。但在讲究“亲缘”的中国社会里,支付“带孙费”就显得有点不近人情。

网友声音:父母可以不要,子女应该主动给。

大部分网友还是认为,如果老人帮忙照看孩子,还是应该要主动给父母一些补贴的。

很多网友认为,爷爷奶奶带孩子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父母帮忙带孩子,给钱是合情合理的。

还有网友说,父母不要,也应该主动给。

法官:老人为子女带孩子并非天经地义

对于此次事件,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

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父母因生活需要在外务工而将未成年子女交由老人照料并不鲜见,生活不易,对此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不应给予苛责和非难,但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最基本或者也可以说是最低的要求。

站在另一个角度上来看,父母基于血脉、亲情等原因而帮助子女抚养下一代往往倾尽全力,舐犊之心固然可怜可敬,但“啃老”行为亦应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因此,请记住,老人为子女带孩子并非天经地义!

来源:绵阳晚报、四川日报、绵阳日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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