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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街撒十万元遭哄抢 捡钱者是否需要退还?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195次 发布时间:2019-09-13

法治课|男子当街撒十万元遭哄抢,捡钱者是否需要退还?


  9月9日下午,福建石狮一男子当街撒钱,大量百元人民币散落在街上,引发多名路人下车捡钱,场面一片混乱。次日,石狮市公安局发出通报,称当事人黄某因工作不顺,一时冲动将刚取出的10余万元现金当街撒出。事后,黄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希望捡钱群众能够将钱归还。


  石狮公安在其官方微博上表示,黄某家庭是普通家庭,并不是“土豪”,一时的冲动给自己和家庭带来很大的麻烦,警方呼吁捡到钱的群众主动归还。当天晚上,石狮公安在微博留言称,已经有一些群众陆续将捡拾到的现金归还。


  从法律上看,撒钱男子的行为是否算放弃该钱款所有权?群众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呢?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处分财产的行为负责,该男子抛撒货币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抛弃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抛弃后货币就成了无主物,而过路群众先占取得其所有权。


  刘昌松认为,抛弃所有物的行为属于单方行为,在民法上不具有可撤销性。即使将其解释为赠予,撤销赠予也得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才可撤销。“对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要撤销也得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因信息不对称出现显失公平等情形,而本案中都不存在。”刘昌松说。


  他认为,该男子将现金抛撒,引发群众哄抢,相当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交通拥堵,若情节严重,还可能存在寻衅滋事的治安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至于群众是否有义务归还拾捡的现金,刘昌松认为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只具有道义上的义务。对于群众的行为是否涉及“不当得利”,刘昌松认为并不涉及,“一是不当得利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遭受损失,而该男子自动放弃财产,不具有遭受损失的性质;二是不当得利要求取得财产没有合法根据,而先占取得无主财产,是有合法根据的。除非撒钱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群众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庆宁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则认为,捡钱市民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的行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崔庆宁认为,男子的行为与主动遗弃财产有着本质的区别,“就像喝完一瓶饮料随手扔到垃圾桶中,扔饮料的人已经算是放弃了瓶子的所有权,这时候才构成遗弃。而男子的行为在主观上并不构成遗弃。”


  崔庆宁认为,该男子主张要求返还钱款,除了报警,寻找公安机关协助追回钱财外,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诉讼方面,公安机关最多可以尽到的义务是帮忙调取监控为男子提供起诉依据。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实习生 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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