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了一起涉及侵害“清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因认为“清凤”系列纸品使用了与“清风”品牌相似的包装,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红叶公司”)将杭州一家家庭型小企业诉至法院并索赔100万元。法院一审认为,杭州富阳某公司有攀附原告“清风”商标和企业声誉的意图,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全额支持了金红叶公司的索赔请求。
原告享“清风”商标专用权,称“清凤”纸巾包装相似
金红叶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生活用纸的企业,其生产的“清风”品牌系列生活用纸在全国生活用纸市场拥有较高的占有率及美誉度。2010年至2019年,金红叶公司所属的“清风”商标还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同时,金红叶公司经申请获批,享有第16类“清风”商标,使用范围包括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等商品。除了商标注册,金红叶公司还就 “清风”牌“原木纯品”、“清风”牌金装“原木纯品”、“清风”牌“绿茶茉香”面巾纸等申请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
2012年11月、2015年5月、2017年9月、2019年2月,作为被告的杭州富阳某公司四次因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金红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纸品被给予行政处罚。金红叶公司认为,被告所使用的“清凤”商标与其“清风”商标之间仅有极其细微的差别。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道“清风”品牌的知名度,但被告仍在生产、销售的纸品上使用相同的“清凤”商标及与金红叶公司相应产品高度近似甚至相同的包装、装潢,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金红叶公司向被告提出了100万元的索赔要求,并要求被告杭州富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擅自使用与其“清风”牌纸巾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公司为家庭持股,辩称侵权利润空间小
被诉的杭州富阳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公司规模不大,是一家由陈某夫妇及其女儿作为股东的家庭型小企业。公司仅有一条生产线、一个车间,主要生产“好月亮”牌纸品。
被告杭州富阳某公司与被告陈某共同答辩称,公司在2012年被工商部门查处后,只有在有客户要求时才会生产“清凤”纸巾,但生产量小,大概只有几万包纸,即使构成侵权,利润空间也很小。而被诉侵权的“清凤”产品和金红叶公司生产的“清风”纸巾外包装装潢并非高度近似。金红叶公司未举证证明杭州富阳某公司获利情况,索赔金额过高。
被告陈某则表示,其是杭州富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也不是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陈某联系客户并代收客户货款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但其本人并未参与公司生产、财务管理、销售各环节事务。
一审:被告存在主观恶意,用“清风”近似包装易提高销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红叶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从事面巾纸、餐巾纸、卫生纸等生活用纸的生产与销售。“清风”牌纸品在我国国内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除了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清风”牌外包装之外,金红叶公司主张其他涉案产品受保护的包装、装潢也是由“清风”注册商标及一系列图案、色彩、特定字体的文字等要素排列组合而成,具有独特性与显著性。
通过比对,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的“清风”商品在包装上存在多处相同或相似。如两者包装形状大小相近;两者左上角同样位置标注线条、商标标识,整体视觉效果相似;两者背景颜色、底纹相似等等。
另外,针对杭州富阳某公司的涉案四次行政处罚均涉及被诉侵权产品为“清凤”花韵面巾纸,将其与原告的“清风”牌纸巾包装相对比,仍可以发现整体视觉效果相似。
法院从陈某在涉案四次行政处罚询问笔录中获悉,其不但认可“清风”商标知名度,还明确表达出诱导消费者混淆误认、误购的主观目的,并称适用涉案近似包装装潢容易提高产品销量,在主观上属于恶意。
综合来看,杭州富阳某公司与金红叶公司的经营行业、消费群体等存在明显的重叠,属于相同行业的竞争关系,其在知晓“清风”商标知名度的同时,仍生产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系为攀附原告金红叶公司“清风”商标和企业声誉,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商标和“清风”产品的知名度、杭州富阳某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全额支持了金红叶公司的赔偿请求。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作者:秦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