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优目录:乐信分类目录网 » 资讯 » 社会焦点 » 社会关注 » 文章详细

女子与人同居后生子,分手后开走轿车作为补偿 法院:还回去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261次 发布时间:2018-09-12

原标题:女子与人同居后生子,分手后开走轿车作为补偿 法院:还回去

一名年轻女子与同村一名男子同居并生育一名男孩,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后,女方将男方购买的一辆轿车开走,用作作为双方同居及生育子女的补偿。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被告许某将开走的这辆小型普通客车返还原告朱某。

朱某与许某系同居关系。2017年5月17日,二人生育一名男孩。2016年9月,朱某购买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总价为80000元,朱某支付首付款28000元,余款办理按揭贷款,并由朱某归还按揭贷款,该车登记在朱某名下。

后双方发生矛盾并分手。2017年10月8日,许某将该涉案车辆开走,并占有。朱某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至法院诉讼索还。朱某诉称,许某在夜间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小轿车偷走。后经报警,警方定为民事纠纷而不予处理。现被告仍拒不归还车辆。

许某辩称,车辆是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的,且原、被告有多年的同居关系。该车辆虽然登记在朱某名下,但自己也是该车辆贷款的担保人。该车辆系朱某同意给付自己,作为双方同居及生育子女等的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并生育子女,但双方在同居过程中,原告仍存在婚姻关系,不应认定原、被告的财产混同。同时,原告支付首付款购买车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由原告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应认定车辆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解该车系原、被告共有车辆,并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归还过四笔车贷,进而证明该车系原、被告共有,但该银行流水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对该车辆的取得进行了相应投入,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文章

最新收录

访问链接已失效 广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