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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和情人分手时写下巨额欠条 情人持借条起诉索要200万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307次 发布时间:2018-08-25

常州一家公司的老总范和,与女子胡敏发生婚外情,两人分手时,范和向胡敏写了一张金额为200多万元的欠条。当范和不再“还钱”时,情人胡敏带着欠条起诉到法院,索要剩余“债务”。常州经开区法院审理了该案,因查明未发生实际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近日,常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50岁的范和是常州某公司老总。2011年左右,已有家室的范和在饭局中结识了同龄的胡敏,此后,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范和时常约胡敏出来,有时还到国外旅游,并为其购买高档衣服和首饰。

2015年左右,两人的情人关系终止。2015年5月,范和向胡敏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至2015年5月,范和尚欠胡敏借款累计260万元,并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每月还款10万元。范和在欠条上签字,落款同时加盖了其经营的公司印章。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范和共计向胡敏的银行账户汇款25万余元。2017年,胡敏起诉到法院索要剩余“欠款”。

庭审中,被告范和辩称,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是,他与胡敏相识并发展为男女关系后不久,他就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2015年5月,胡敏提出,让他出具欠条给自己,造成他对外大量负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假象,从而迫使他妻子同意离婚。在此情况下,他才出具了欠条。

庭审中,胡敏则称,借款均为现金交付。但审理查明,其银行明细中最多一笔取现只有4万元,原告根本没有经济实力出借如此巨额的借款。同时,胡敏在对借款的具体金额、款项交付、借款时间等借款事实的陈述也有诸多有违常理之处,甚至对所出借的款项的总金额都无法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并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胡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州中院。近日,常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该案,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仅凭借款合同或借条、欠条等证据主张返还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原告还应当举证证明借款发生的真实性。情人之间的基于感情关系出具欠条,不同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它的存在以不正当男女关系为基础,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而且不利于家庭以及社会稳定,故这种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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