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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特约撰稿人李军 《财经》记者 刘以秦/文 谢丽容/编辑
7月18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向谷歌公司开出43.4亿欧元(约合50亿美元)的罚单,以惩罚谷歌公司利用自己拥有的安卓(Andriod)操作系统的市场垄断优势强行捆绑谷歌搜索服务和谷歌Chrome浏览器的行为。
谷歌CEO 桑达尔·皮查伊当天就回敬给欧盟委员会一封公开信。在这封名为“安卓创造了更多的选择,而不是更少”的公开信中,皮查伊指责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干预破坏了安卓的产业秩序,并进而威胁到整个安卓操作系统的生态环境。
双方如此激烈地针锋相对,原因远甚于43.4亿欧元。
在此之前,2017年11月,欧盟对谷歌开出了24.2亿欧元(约合27亿美元)罚单,原因是滥用搜索市场地位,在搜索引擎中对自有电商购物平台Google Shopping搜索重点推荐,涉嫌侵犯了其他服务厂商的公平竞争权。
目前,欧盟还在对谷歌的广告业务的排他性进行调查,新的罚单可能很快就来。
对谷歌来说,不仅仅是罚一笔钱这么简单,欧盟还要求谷歌在未来90天内进行整改,结束这一行为,否则谷歌母公司Alphabet将面临5%平均日营收的罚款。
欧盟内阁成员、媒介专员Christina Holm Eiberg在《财经》致信咨询此事时回应,欧盟目前暂不回应更多有关此案的细节问题。
负责开出此次罚单的欧委会竞争总署署长玛格丽特·维斯特格(Margrethe Vestager)在2017年12月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曾强调,欧洲从来不反对企业成功,企业可以在欧洲拥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不能滥用。
维斯塔格领导的欧盟委员会竞争总署,负责对欧盟市场内的反垄断和竞争政策执法。以执法严格和效率高著称。
从过往案例来看,走完整个诉讼流程至少需要5年以上,英特尔针对欧盟处罚提起的诉讼至今已经将近10年仍未结案。
欧盟有“科技圈警察”之称,除了谷歌,包括苹果、微软、高通、英特尔在内的多家科技巨头都收到过欧盟的罚单,公开数据显示,2013年至今,欧盟已经因为反垄断法向多家企业罚款共计128.12亿欧元。
谷歌、微软、高通与英特尔无一例外都对欧盟提起上诉,但截至目前,还没有一家公司上诉成功案例出现。
人们更加担心的是,欧盟给谷歌开出的两笔天价罚单可能会成为其他国家仿效的范例,引发更多的反垄断调查或诉讼。
欧盟的三大指控
根据欧盟委员会官方网站的新闻通报,这次反垄断罚款基于三条指控:
其一,谷歌要求(使用安卓操作系统)手机制造商预装谷歌搜索应用和Chrome浏览器,作为制造商使用谷歌应用商店(应用下载平台)的前提条件。
其二,向手机制造商和移动网络运营商支付一定的补偿,以要求其排他性预装谷歌搜索应用;
第三,采取措施防止那些希望预装谷歌应用的手机制造商销售运行谷歌非授权版本安卓操作系统(被称为“安卓分叉”)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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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卓分叉?安卓是一个开源的移动终端操作系统。所谓开源,就是核心源代码公开。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在谷歌公布的源代码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修改定制。这些经其他公司修改后非原版的,或者说变种的安卓系统被统称为“安卓分叉”,就如同树木主干上分叉生出的侧枝。
欧盟认为,谷歌公司在以下市场已经具有了明确的垄断地位。在互联网搜索服务方面,谷歌搜索占据了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范围内互联网搜索90%的市场份额;在智能移动操作系统方面,安卓操作系统占据了全球(不含中国)可授权智能移动操作系统95%的市场份额(苹果并不将其移动操作系统iOS授权给第三方使用,所以iOS不属于可授权智能移动操作系统);在应用商店方面,谷歌的应用商店(Play Store)占据了全球安卓操作系统上应用下载量的90%。
对于第一项指控,欧盟委员会的调查证明,谷歌要求手机制造商必须在其终端上预装谷歌应用商店、谷歌搜索服务和谷歌Chrome浏览器,以换取安卓操作系统的授权使用许可。欧盟认为预装谷歌搜索服务和Chrome浏览器是滥用市场垄断优势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
从欧盟委员会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到,在预装谷歌搜索服务和Chrome浏览器的安卓移动设备上,95%的搜索请求指向谷歌搜索服务;而在没有预装谷歌搜索服务和Chrome浏览器的Windows移动设备上,只有25%的搜索请求指向谷歌搜索服务,其余75%的搜索请求指向Windows预装的“必应”(Bing)搜索服务。
所以欧盟委员会认定谷歌通过预装自己的应用,借助安卓系统的市场垄断地位,获取了额外的竞争优势。
对于第二项指控,欧盟委员会认为,谷歌通过向大型设备制造商和移动运营商提供经济补偿,来换取对方在设备上预装谷歌搜索应用,并且这个预装协议是“排他的”。这就意味着在这些接受补贴协议企业交付的设备上,谷歌搜索服务的竞争对手无法获得和谷歌搜索同样的预装竞争优势。
欧盟委员会的调查显示,谷歌搜索的竞争对手是无法弥补设备制造商/移动运营商在不接受补贴协议时遭受的收入损失。换句话说,谷歌用来补贴预装搜索服务的钱,并不是来自于搜索服务本身。这是一种利用市场垄断优势交叉补贴的行为,并且这个交叉补贴还包含了限制竞争对手的“排他”条件。
值得指出的是,欧盟委员会确认谷歌的这种做法从2011年就开始了。在2013年欧盟委员会开始调查这个问题后,谷歌主动在2014年就终止了这个做法。也就是说,欧盟委员会有关指控2 的部分是一个追溯性惩罚。
对于第3项指控,欧盟委员会认为,谷歌在竭力防止设备制造商使用任何变种的安卓系统,即“安卓分叉”。为了能够预装谷歌应用商店和谷歌搜索服务等谷歌应用,设备制造商必须承诺不开发和使用非原版的安卓系统。
谷歌对于“安卓分叉”的封杀措施,造成了第三方开发的变种安卓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受到了各种限制,其中也包括亚马逊公司开发的“Fire OS”。
除了对设备制造商的限制,谷歌还对“安卓分叉”使用通用的应用或服务制造障碍,如禁止把通用搜索服务预装在“安卓分叉”系统上,这就造成了“安卓分叉”系统对于用户吸引力事实上的下降。
欧盟委员会认为,谷歌出于保护安卓生态系统防止”碎片化”(fragmentation)而竭力封杀“安卓分叉”是不必要的,是对技术创新的阻挠。谷歌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说明“安卓分叉”对现有的谷歌技术发展会产生致命的干扰。
基于以上指控,欧盟委员会认为谷歌的这三种具有强关联的行为构成其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维持其最重要的产业优势—通用互联网搜索的市场垄断地位。
结合以上三项指控,欧盟委员会通过调查认为,谷歌封死了竞争对手的搜索服务挑战其现有市场优势的可能性。一方面预装策略让自己的搜索服务可以最大程度出现在用户手机中,同时排他性补贴降低竞争对手产品预装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对“安卓分叉”的封杀以确保其在移动操作系统上的掌控权,也包括对竞争对手搜索服务的限制;最终造成竞争对手无法通过移动设备获取更多的搜索数据和移动位置数据,从而彻底扼杀竞争对手搜索服务挑战自身的可能性。
这次创纪录反垄断罚单的操刀人,欧委会竞争总署署长玛格丽特·维斯特格指出,“谷歌使用安卓系统作为工具最终加强其在搜索市场的垄断地位”。
除了搜索服务以外,谷歌的多个产品与服务的预装绑定和排他行为事实上降低了整个移动互联网世界的竞争和未来的创新能力,因为不论是第三方的移动浏览器和“安卓分叉”都无法与谷歌的产品平等地竞争。这也是促使欧盟委员会最终下决心开出天价罚单的重要原因。
谷歌的激烈反驳
面对欧盟委员会尖锐的指责,皮查伊在回应的公开信中列举了多项事实。
到了今天,全球有1300个品牌、24000个不同价位的移动设备,超过1百万个移动应用,都运行在安卓平台上。有赖于一个统一、高兼容性的安卓系统,应用能够方便地运行在任何一个安装了安卓系统的设备上,而不用考虑设备本身的硬件配置和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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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安卓为操作系统的移动终端市场上,手机制造商或移动运营商在向最终用户交付手机时,平均会预装近40个来自多个开发者的安卓应用。这些安卓应用和普通应用一样,可以被用户轻易地删除(此情况不适用于中国市场)。
无论是搜索、浏览器、地图或者是其它类型的应用,用户都可以在安卓应用市场找到类似功能的应用并安装使用,以替代预装的谷歌应用。
在安卓手机的使用过程中,用户平均会自主安装近50个应用。这也说明了寻找、安装和删除应用对于安卓的最终用户来说是非常简单常见的操作,不构成任何使用门槛。
皮查伊还以欧盟委员会反垄断罚款中指明的浏览器应用绑定为例反击说,去年一年940亿个应用被从谷歌应用商店下载,其中第三方浏览器,如Opera Mini和火狐浏览器,下载都超过了一亿次。来自中国的UC浏览器下载甚至超过5亿次。
这就和90年代PC机的预装软件一样,那时,拨号上网速度完全不能支持软件下载,所以PC机的生产商会预装很多常用工具软件以便节省用户寻找和安装软件的时间。
就算是预装应用本身,谷歌的行为都比其他移动操作系统开发商更有节制。根据谷歌2016年在欧洲市场的统计,苹果iPhone 7(使用iOS 10.0.2操作系统)内39个预装应用全部来自苹果公司;微软Lumia 500(使用Windows 10 Mobile操作系统)内47个预装应用中的39个来自微软公司;三星 Galaxy S7(使用安卓6.0.1操作系统)内38个预装应用中只有11个来自谷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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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在2007年推出免费的安卓移动操作系统以来,已经投入了几十亿美元进行系统的革新和升级,这是打造今天欣欣向荣的安卓生态圈的基础。因为谷歌能够让设备制造商选择预装谷歌的常用应用,如搜索服务、Chrome浏览器、应用商店、谷歌地图和Gmail邮件(中国大陆市场除外)。
所以,谷歌认为自己在安卓系统几十亿美元的开发投入是合理的。
一方面这些预装的应用可以给谷歌带来收入,另一方面这些应用提供的也是智能互联网终端(“just works”)必备的功能。最重要的是,设备制造商完全有自由选择不预装谷歌的应用,甚至预装竞争对手的产品。
在公开信的结尾,皮查伊严厉地指出,如果手机制造商和移动运营商不能把谷歌的应用预装在自己发售的安卓设备上,这将“颠覆整个安卓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谷歌不得不考虑采用向安卓系统的使用者—手机制造商收费的业务模式,或者采取一种极为严格的分发授权模式。
绝非孤立事件
谷歌明确表示,将上诉欧盟最高法院。在上诉期间,谷歌必须先缴纳罚款到一个第三方账户保存。如果谷歌最终败诉或者是认可罚款,账户中的罚款将分配给欧盟各成员国。
抛开这43.4亿欧元的罚款不谈,如果谷歌不能在90天之内改变目前的安卓系统业务策略,它将面临着高达5%全球收入的日罚金,大约是1500万美元/每天。这才是谷歌立即开始针锋相对反击的最重要的原因。
这已经不是欧盟委员会第一次向谷歌开出反垄断的巨额罚单了。2017年6月,欧盟委员会向谷歌开出了当时最大的反垄断罚单24.2亿欧元。以惩罚其滥用谷歌搜索的垄断优势,在互联网搜索结果中偏袒本公司自有的电商服务Google Shopping。
去年和今年这两个天价反垄断罚单虽然都是欧盟委员会向谷歌开出的,但并没有直接的关联。
去年的罚单针对的是谷歌搜索服务,惩罚的是谷歌利用搜索服务的垄断优势为其电商服务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这次的罚单针对的是谷歌的安卓操作系统,惩罚的是谷歌利用安卓操作系统的垄断优势为搜索服务打压竞争对手和为Chrome浏览器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所以两次惩罚的核心和垄断行为都完全不同,所以是两个独立的反垄断罚单。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两个罚单中有一个公共的产品——谷歌搜索服务,一方面具有垄断优势,另一方面又从另一个垄断产品捆绑中受益。所以这两个案例又有着一定的联系,从中可以看出谷歌产品战略中高度的协同效益。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这绝不是欧盟委员会给谷歌开出的最后一张反垄断罚单。早在2010年,欧盟委员会就认识到了谷歌在互联网产业中的垄断优势,并从多个方向开展了针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在搜索服务和安卓操作系统之后,下一个欧盟委员会给谷歌开具的反垄断罚单很有可能是在线广告业务。
借助搜索服务的优势,谷歌在数字化广告领域具有其他企业极端缺乏的线上线下协同数据收集与多点营销的能力,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谷歌产品战略布局的成功和多方位立体的技术门槛与竞争优势。
安卓生态将有可能被颠覆
目前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市场几乎被安卓和苹果的iOS所瓜分。和iOS相比,安卓系统的确存在着相当明显的短板。其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第三方的“安卓分叉”事实上造成了目前市场上多个变种安卓操作系统并存的局面,并进而影响了最终用户体验。
根据第三方市场调研机构Open Signal 2015年8月份的数据,当时市面上安装安卓系统的移动终端,安装版本从5.1到2.3有超过8个不同阶段的版本。而同时期的苹果iOS,98%的设备集中在iOS8和iOS7两个版本。众多不同阶段版本并存的现象,让安卓系统的兼容性和开发管理面临极大的挑战。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谷歌出于保护安卓生态系统防止”碎片化”(fragmentation)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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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opensignal
如果欧盟最终在与谷歌就安卓系统的博弈中取得胜利,谷歌在安卓生态系统中原有的商业模式将很有可能面临颠覆性调整。
谷歌有可能向设备制造商收取软件许可证费用,也有可能使用皮查伊公开信中所谈到的“极为严格的分发授权模式”来获得对“安卓分叉”的封杀效果。
国际调研机构GfK通讯事业部研究总监金兆瑞预测,一旦开始收费,整个智能手机行业的竞争成本将会上涨。
今年3月,谷歌开始要求所有使用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通过GMS认证。GMS全称为谷歌移动服务(Google Mobile Service),其中包含搜索、YouTube、应用商店、Gmail邮箱等一系列服务。
对于绝大多数最终用户来说,GMS是不可或缺的功能。通过强制设备制造商通过GMS认证,几乎所有的安卓手机制造商都被纳入到谷歌的管理框架下。谷歌可以在GMS认证框架内设置任何对安卓系统管理有利的限制。
无视GMS系统可以吗?目前看来很困难。谷歌已经开始在后台扫描所有安卓系统手机,一旦发现没有通过GMS认证的设备,就会弹出提示,要求用户向设备制造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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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严格的约束下,目前很多中小手机制造商都遇到了GMS认证的困难,未来GMS认证的推行很有可能将形成一个安卓手机产业洗牌和整合的风潮。
在中国市场,目前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GMS服务还不能在国内使用,GMS认证对国内市场的影响还不大。但面向海外市场的中国手机制造商如华为、小米、OPPO等,还是必须要取得GMS认证。
反垄断的目的在于激活市场竞争,在谷歌对安卓系统具有完全的控制局面下,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罚款目前看来只会导致一个直接结果——让谷歌采用新的方式控制和引导安卓系统。想借助一两个反垄断案例就打掉谷歌借助垄断市场获得的竞争优势是非常天真的想法。
在全面数字化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具有天然垄断优势的互联网巨头们拥有了和政府机构博弈和对抗的能力。如何在保持竞争的前提下约束互联网巨头的行为,在相当长时间内都将是政府监管的难题。
作者:财经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