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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其与第三者生的女儿也有权继承亡妻遗产,被法院驳回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198次 发布时间:2018-07-10

男子称其与第三者生的女儿也有权继承亡妻遗产,被法院驳回

孙华的妻子李兰在去世前立下公证遗嘱,她名下的房产全部由养女孙慧一人继承。李兰去世后,孙慧起诉父亲、外公至法院,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没料,孙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所生的女儿孙莹(未成年)要求参加诉讼,请求确认公证遗嘱无效,并要求作为李兰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案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孙莹要求继承遗产于法无据,驳回诉讼请求。

孙华和李兰1980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1987年,孙华和李兰抱养了一个出生不久的女孩,并取名为孙慧。孩子的到来,一度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限的乐趣,一家人整天围着小天使转,其乐融融。

然而,孙华一次的婚外情,却将这一切都彻底打乱。2012年,孙华在外出经商过程中,和案外人刘玲生育一女取名孙莹。面对老公的背叛,李兰悲痛至极,经常以泪洗面,想一死了之却又放心不下女儿孙慧。

李兰将她的伤心、绝望全部写到了日记里。不久,李兰得了尿毒症。2016年4月,自知来日无多的李兰立下公证遗嘱,将三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死后由唯一的女儿孙慧继承。半年后,李兰因病去世。

2017年7月,孙慧起诉父亲孙华和外公李品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请求依法继承李兰的遗产。

法庭上,孙华辩称,孙莹也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参加诉讼。

法院依法通知孙莹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孙莹通过法定代理人孙华主张:孙莹和李兰生前构成继女和继母的关系,李兰2016年的公证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孙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属于无效的遗嘱,李兰所有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孙慧和李品都认为,李兰生前对孙华出轨一事深恶痛绝,孙莹不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为了弄清楚孙莹有没有和李兰一起共同生活,家事法庭委托家事调查员多次走访李兰生前的邻居、社区民警以及孙莹的生母刘玲,并作出调查报告。

经当事人质证,最终法院认定李兰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没有抚养孙莹的能力,也没有抚养孙莹的意愿。

崇川法院家事法庭经审理认为,孙莹并非李兰的养女,也不是李兰的继女,因此孙莹并非李兰的法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遂判决支持了孙慧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连线法官

法院判决尊重公序良俗

该案承办法官黄晴介绍说,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孙莹并非李兰的亲生女儿,那么就要判断孙莹和李兰是否构成拟制血亲。

首先,孙莹并非李兰的养女。双方并不满足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也没有办理收养登记。

其次,孙莹也并非李兰的继女。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分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孙莹为孙华与李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非婚生育的女儿。孙莹的生父母均健在,即使孙莹与李兰曾经共同生活,亦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继子女关系。

“认定孙莹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背公序良俗。”黄晴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孙华在与李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共同生活生育子女,违反了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如果认定孙莹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等于变相鼓励违背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基本原则,亦将极大损害社会公序良俗。(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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