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优目录:乐信分类目录网 » 资讯 » 社会焦点 » 社会关注 » 文章详细

男童被母亲男友灌白酒打死 检方抗诉后发回重审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251次 发布时间:2017-12-17

2015年3月28日,沈阳市浑南区李相镇李相村,4岁男童昊昊(化名)死在男子于某家中。男童是于某女友张红(化名)的孩子。事发后于某和张红均被警方带走。

 

一波三折,已经无法形容这个案子的复杂。

 

迫使4岁男孩昊昊喝下至少78.5毫升的60度高度白酒,随即用拳脚、半截台球杆殴打昊昊,致昊昊死亡的被告人于某,一审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宣判之后,昊昊的父亲唐殿军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应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予以支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12月13日,此案重新审理,庭上被告人于某听完公诉人的起诉书后,当庭质问公诉人:“说我强迫孩子喝酒,你看着了吗?”

 

案情回顾

 

4岁男童被母亲男友灌酒殴打致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与昊昊(殁年4岁)之母张红系男女朋友关系。从2015年1月27日开始,三人共同生活在沈阳市浑南区李相镇李相村于某的住处。

 

2015年3月26日,于某酒后用拳脚、皮带等物殴打昊昊,张红发现昊昊被打,遂将其带离于某住处。

 

3月28日,于某与张红饮酒,并同昊昊一起吃饭,后将二人接回住处,两人又继续饮酒。张红醉酒后自行睡觉;于某迫使昊昊喝下高度白酒,并用拳脚、半截台球杆殴打昊昊头部、背部、臀部等处,致昊昊在酒精中毒的基础上因头面部及躯干、四肢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引起脑硬膜下血肿及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而死亡。随后,于某将半截台球杆及昊昊所穿衣服焚毁,并阻止张红报警。次日中午,张红醒来发现昊昊已死亡。次日张红找到被告人弟弟,弟弟报警。30日,于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说我强迫孩子喝酒,你看着了吗?

 

“这么多天,他还胖了呢!”当被告人于某再次走到被告席前,一位旁听的被害人家属发现,相比之前几次庭审,被告人的脸胖了一些。

 

于某环视了一圈旁听席,跟家人点了点头,除了母亲在下面,还有几位亲属。他嘱咐给他带一条长一点的裤子,也嘱咐家人照顾他的父母。

 

昊昊的父亲唐殿军则用右手撑着额头,闭着眼,庭审整个过程,这个姿势保持了最久。

 

而另一位当事人,昊昊的母亲张红却没有出现在法庭上,法官表示给她留的号码打过电话,但始终处于小秘书的状态。

 

庭审开始。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于某表示对起诉书的内容有意见,并表示自己不是故意杀人,“我一没目的,二没动机,没想杀死他(昊昊)”。

 

“说我强迫孩子喝酒,你看着了吗?”说完这句话,于某望向了公诉人。

 

“你怎么说话呢?”唐殿军立即回应了一句,两边的语气也强硬了起来。

 

“这庭还有个开吗?啊?法官,这个庭还能开吗?”于某继续说。

 

两人立即被法官阻止,庭审才得以继续。

 

被告人:希望法庭能再给我一次机会

 

在13日庭审时,被告人于某对起诉书的内容提出了三方面的不同意见:

 

“第一,我和被害人一无冤二无仇,我为啥要杀人?我没想杀死他”;

 

“我没给他灌酒,如果我给他灌酒,正常应该会呛,但酒是孩子顺下去的”;

 

“我没有阻止张红报案,我还找我弟弟,让我弟弟报案”。

 

到底是不是于某给4岁的昊昊灌入大量高度白酒?

 

此前判决中,法院审理查明,鉴定结论及鉴定人出庭对鉴定结论做的说明,证人张红、唐殿军关于昊昊平时不喝白酒的证言,可以证实昊昊体内至少有78.5毫升的60度高度白酒,无论从医学还是从生活常理的角度,昊昊作为4岁的幼童不可能自行喝下如此多量的高度白酒,只有外力迫使才能喝下;而且案发时只有于某、张红和昊昊在案发现场,张红醉酒后沉睡,且于某关于昊昊偷喝白酒的供述前后明显矛盾,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被害人昊昊体内大量高度白酒系于某迫使昊昊喝下的事实。

 

在回答公诉人针对案件细节的提问时,于某用了多个“记不清了”来进行回应。

 

法官在审理时询问于某,两年多过去了,如何看待自己做的这件事情,于某表示:“回过头看自己做的这件事,确实不应该出现这个事。”

 

在进行最后陈述时,被告人于某表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对不起。但对量刑,感觉判得过重。希望法庭能再给我一次机会。”

 

一审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案发前两日殴打被害人昊昊,案发时迫使昊昊喝下大量高度白酒,并殴打昊昊头面部等身体多处,最终致昊昊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于某有前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于某限制减刑;被告人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红、唐殿军丧葬费26729元。

 

男童父亲上诉:要求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殿军不服,提出上诉。

 

唐殿军认为,被告人于某主观上故意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客观上实施足以使被害人死亡的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应当依法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他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人强迫被害人喝下78.5毫升60度高度白酒,对于一个年幼的4岁男孩来说,本身就是伤害特别严重的;

 

二、被告人强迫被害人喝酒后,又使用台球杆、拳脚多次打击被害人头面部等身体多处部位。经鉴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系酒精中毒的基础上因头面部及躯干、四肢受外力作用,引起硬脑膜下血肿及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而死亡。

 

三、被告人杀死被害人后,用恶劣的手段烧毁台球杆和被害人衣物鞋帽,用水洗净被害人头部毁灭证据,情节极其恶劣。

 

“一审法院认定本起故意杀人案件系同居期间发生,有别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因而判决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如果一审法院认定本起故意杀人案件系同居期间,那么在同居期间,同居人之间更应当互相适应、互相关爱、其乐融融。而被告人却使用恶劣的手段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致使被害人死亡,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唐殿军认为,被告人于某主观恶性极重,手段极其残忍,对社会危害和影响特别严重。

 

检察院提出抗诉: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

 

除唐殿军提出上诉外,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予以支持。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抗诉书显示,检察机关认为判决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证据证明案发时被告人于某强迫年仅4周岁的被害人喝下至少78.5毫升60度白酒,并用台球杆、拳脚殴打被害人的头面部、躯干、四肢等处,造成被害人全身损伤九十余处。被告人于某对幼儿施暴,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案发后为掩盖罪行,将作案工具台球杆及被害人所穿衣物予以焚毁,并阻止被害人母亲报警。

 

二、被告人于某没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且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

 

三、被告人于某到案后,拒不供认基本犯罪事实,辩称被害人自行喝下高度白酒,被害人死亡后果系自己失手造成的,没有认罪、悔罪表现。

 

四、本案没有达成民事和解,没有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五、法院以“本案系在被告人与被害人母子同居期间发生,有别于社会上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作为对被告人于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的理由。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系被告人与被害人母子同居期间发生,但被害人作为年仅4岁的幼儿,没有能力选择或拒绝这种同居状态,并且被害人母子与被告人并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因此该判决理由不当。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于某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提出抗诉。

 

省高法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6月2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民事赔偿调解未果

 

男童父亲:每开一次庭都用刀挖我一次心

 

“最近精神恍惚,说话天上一脚、地下一脚的。”12月13日上午庭审结束,没有当庭宣判,从法庭走出来的嫂子这样评价唐殿军。

 

唐殿军身上的衣服破旧不堪,上面的字也被磨得模糊,看起来也并不合身。嫂子说:“衣服是别人给他的,现在生活都靠别人救济着过,你说儿子没了,他这后半生怎么活?”

 

一边忙着儿子的官司,一边在隧道打工,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

 

“谁也没法替我承受丧子的痛苦,这案子已经开庭多次,每开一次庭都用刀挖我一次心。我儿子死得太惨了。”唐殿军欲哭无泪。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时,唐殿军曾撤回了120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要求严惩被告人,“我不想要赔偿,我只想要他杀人偿命”。

 

而这一次,在重审的庭上,他突然改变了主意,提出了40万元的民事赔偿。法庭上,被告人于某也表示愿意赔偿,双方也均同意法院进行调解。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为什么这一次又提出了民事赔偿?

 

唐殿军:法庭可以调解,我要看看什么效果,我要追究刑事责任,也要一个心理平衡,40万元,是我应得的赔偿。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如果得到赔偿,被告人也许会得到减轻处罚,这个你认可吗?

 

唐殿军:可以减轻,可以给他个机会,但这也是最后一次机会。

 

13日下午4时,唐殿军表示,就民事赔偿这部分的法庭调解只持续了不到半个小时,“没有谈妥,对方不同意。那我还是坚持判死刑,必须立即执行”。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距离真正的结果发布,唐殿军还要等待一段时间,“我等着把最后的结果、最好的结果告诉儿子”。

相关文章

最新收录

访问链接已失效 广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