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上午,六合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2016年7月3日晚,小玲在马路中间被一辆机动车撞倒,但警方认定这不是交通肇事案件。当晚和小玲在马路中间发生争执的男友张超,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坐在了被告席上。
通讯员 陆研 现代快报南京记者丁晟
张超今年24岁,小玲20岁,两人是一对恋人。张超说,自己当晚喝了6两左右的白酒,之后准备带着小玲去和朋友一起吃宵夜。小玲闻到张超身上的酒气,就生气了,说什么也不肯去。两人在过马路的时候就吵了起来。张超把小玲往马路的西侧拽,小玲则试图挣脱往马路的东侧回家。
两人拉拉扯扯,逼停了不止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我们在马路中间争执,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车子差点撞倒小玲,”张超借着酒劲,就上前与司机理论。
张超说,似乎就是在理论的时候,小玲挣脱了自己,往马路东侧走,被一辆银灰色小轿车撞倒。事发路段并没有监控,也有证人说,自己看到的是张超当时正在推搡女孩,女孩才撞到了车上。
检方表示,交警认定该案件不是一起交通事故,因为不是由交通行为引起的。“如果张超在快车道上不强拉小玲,不在快车道上与小玲发生争吵,那么小玲也不会被车撞倒。”检察官认为,小玲明确提出过自己要回家,是张超因为“朋友面子”这种不健康的心理,不顾后果地将小玲置于相当危险的处境。在主干道上逼停多辆车,不仅对小玲是危险的,对他本人以及路上的来往车辆也非常危险。
检方认为,是张超过于自信造成的过失,才导致了小玲被撞的后果,主观过错较大。考虑到张超在事后有积极救治,以及投案自首的情节,加上张超曾经有过犯罪前科,建议法院判处张超6-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