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种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种行为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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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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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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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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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罚款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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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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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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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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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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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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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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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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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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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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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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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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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拖移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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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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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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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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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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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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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罚款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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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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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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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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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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