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优目录:乐信分类目录网 » 资讯 » 社会焦点 » 社会关注 » 文章详细

重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cqgs.gov.cn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2759次 发布时间:2016-09-17

重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cqgs.gov.cn/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  邮编:401147
业务咨询电话:023-63712629 63725808(内资)、63725709(外资)更多咨询电话
技术支持电话:023-63724177 63724214 68423826 建议使用IE8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一、            技术

问题:点击注册按钮没有反应?

答:您好,我们暂时只支持IE8IE8以上的,您看一下您的IE浏览器版本或者看网页最下面是否有红色字体,如果版本过低,请升级浏览器或者安装一下浏览器插件。

 

问题二:注册的时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无法输入,是怎么回事?

答:您好,请问您的公司是外资企业吗?如果是外资企业可以不用输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问题三: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输入注册号后提示企业不存在或者用户不存在,是怎么回事?

答:您好,请问您注册了联络员没有?如果没有,请您点击提示信息上的联络员注册,要先注册联络员才能登录填报。

 

问题四:在首页搜索时输入验证码,结果提示验证码错误?

答:您好,验证码是只需要输入计算结果就可以了,如果为5-3=?,您只需要在输入框输入2就可以了。

 

问题五:手机怎么收不到验证码?

答:您好,发送短信验证码的12315短号码只能发送本地的手机号码。

 

问题六:点击升级浏览器的下载并且安装,为什么点击注册还是没有反应?

答:您好,点击下载,安装程序后,请关闭浏览器,重新进入页面注册。

 

问题七:注册后,发现的登录不起?

答:您好,您登录不起应该有相应的提示,如果您忘记了您的登录信息,请您点击登录页面的变更联络员,通过手机方式变更您的联络员信息。

 

问题八:年报填写完成后,怎么看年报填写好没有?

答:您好,您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重庆)的首页面,填写您的注册号或者企业名称,点击搜索,查询到您单位信息后,点击您单位信息,会出现一个工商公示信息和企业公示信息,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如果年度报告处有您填报的年报,证明您已经填报完成。

 

问题九:请问年报填写完之后,点击打印预览没有反应?

答:您好,第一次点击的时候应该会弹出安装打印控件的提示,您看是否您第一次使用的时候阻止了,或者浏览器最上面是否有一行提示,如果有请点击加载控件。

问题十:行政许可证号和名称填错了,但已公示就不能修改了,该如何处理呢?

答:点击该条行政许可的修改按钮进入修改页面,将该许可类别选为其他无效信息,并录入无效时间和原因,系统自动将该条行政许可置为无效状态。然后重新录入正确的行政许可即可。

 

 

二、            业务

问题一、为什么要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答:国务院201427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问题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

  一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条例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二是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是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问题三、条例对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作了哪些规定?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在履行有关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一是明确政府部门的公示义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是明确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规定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问题四、条例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规定了哪些约束措施?

  答:一是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此外,为鼓励企业重塑信用,条例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

 

问题五、条例对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建立抽查制度。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三是设定法律责任。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救济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六、企业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答: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101日至20156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应于201511日至20156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问题七、企业年度报告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答: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问题八、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规定?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31日的信息。

 

问题九、企业即时信息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答: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问题十、企业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时该如何办?

  答: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问题十一、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或有疑问时该如何办?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问题十二、条例规定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问题十三、条例规定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问题十四、条例规定如何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答: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问题十五、上市公司完成公示信息后还需要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吗?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问题十六、企业于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即时信息是否需要公示?

  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2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为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31日至9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12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10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如企业信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问题十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答: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101日至20156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1511日至2015630日办理。

 

问题十八、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答: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问题十九、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规定?

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31日的信息。

 

问题二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1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问题二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问题二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规定?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31日的信息。

 

问题二十三、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范围是哪些?

  答:《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问题二十四、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时如何确定抽查名单?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问题二十五、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主要分几种方式?

  答: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问题二十六、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问题二十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时企业应如何予以配合吗?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问题二十八、企业未如期申报年度报告会如何?

  答: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问题二十九、企业未及时公示及时信息会如何处理?

  答: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问题三十、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会如何处理?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相关文章

最新收录

访问链接已失效 广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