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强奸案,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2016年3月27日13时52分,公安机关接到丁某报警称:自己的岳母遭孙某强奸。公安机关随即出警将孙某抓获,孙某供述:当天下午一点多钟,其去村南边挖野菜,碰到村里的疯女子(丁某岳母),发现周边无人,就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将她带到南边的胡同里,正欲实施奸淫,她女婿就过来了,并用手机拍了照片报了警。
案发后,公安机关随即对被害人进行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同时对孙某和丁某都做了DNA比对。第三天,检验中心报送到公安机关的DNA STR多态性检验结果显示,被害人阴道、内裤擦拭物与丁某血卡的STR分型相同,未检测出孙某DNA数据。公安机关立即传唤丁某进行讯问。丁某面对检测结果非常惊讶,随即承认强奸其岳母的犯罪事实。丁某供述:由于其岳母有精神病,平时都生活在一起,他说什么岳母都听,趁其岳父外出打工不在家,案发前一天晚上,其和自己的岳母发生性关系。
经鉴定,被害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丁某、孙某分别奸淫患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丁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强奸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主动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蒙城法院 曹友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