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时有发生,几乎每起都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宣判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时,该法院结合该院审理的一批性侵未成年人案例召开发布会,对该类案件的特点进行总结,发现熟人作案比重高。
案情 明知女孩未满14岁 招聘人员向其伸黑手
13岁的小美(化名)于2015年4月离家出走,后到杨某所在的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聘平面模特。28岁的四川人杨某作为公司招聘负责人员对小美进行面试,查看了其身份证,并以需收平面模特的前期包装费为名,收取小美九百元。
当日杨某在明知小美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带小美到酒店开房,威逼利诱后,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十天后,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杨某不服上诉,否认自己明知小美未满14周岁。
今天上午,该案在一中院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公司负责面试,在核实包括年龄在内的应聘人员身份信息上负有高于常人的特殊注意义务。杨某明知被害人小美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一审法院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终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梳理 性侵猥亵未成年人 熟人作案比重高
上午,一中院通报自2010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审结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三十余件。从审判实践来看,此类案件的特点一是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在该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14岁以下未成年被害人约占全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总数的40%,年龄最小的被害人仅4周岁。
从犯罪分子与被害人关系来看,为亲戚、邻居、同学、师生、朋友等熟人关系的,约占全部案件的31.87%。而在猥亵儿童犯罪中,熟人作案的比重高达90%。罪犯多利用自己与儿童之间的邻居、师生、亲戚等社会关系,骗取儿童信任并将其带至隐蔽场所实施猥亵行为。
42岁的韩某为被害人小婷(化名)所在班级老师。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韩某多次为13岁的小婷补课。其利用补课的机会,在学校办公室及其车内,采取亲吻搂抱、抚摸胸部和下体的方式对小婷进行猥亵,并威胁小婷不得告诉他人。2015年4月,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其身为人民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负有保护和教育的特殊职责,其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对幼女进行性侵害,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示
教育机构应加强入职审查
据介绍,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法院发现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部分犯罪分子是被害人的朋友或朋友的朋友、同学、邻居,甚至是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性侵通常不是一次性事件,有些侵害会发生数次、持续数月甚至几年,这种持续性的侵害往往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其一生的心理伤害。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家长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鼓励孩子即使是自己的老师、长辈,做了伤害自己的事,也要勇敢地说“不”。
此外,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加强对教职人员的入职审查,定期对教职人员的师德、品行进行检查评估。同时要完善校园管理机制,尽量避免教职员工与未成年人在封闭空间内独处,发现有品行不良的教职员工,学校不能帮助教职人员隐瞒罪行,要及时处理相关人员,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犯罪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