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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孩与继父发生关系并产子:我自愿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317次 发布时间:2016-06-16

原标题:唤醒公民对公正的觉悟

在办理一起强奸、拐卖儿童的案件中,我(本文作者,单位: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感触颇多……被害人张某(未满十四周岁女孩儿)随其母改嫁到被告人李某甲家后,李某甲及其弟李某乙多次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导致张某怀孕,并于2015年1月7日在医院剖腹产下一名女婴。后李某甲将女婴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经DNA鉴定,张某所生女婴为其与李某甲的孩子。

受理案件后,我在审查卷宗时对案件中被害人深表同情,感觉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女孩整个人生就这样被两个男人毁掉了。 但,当我们到被害人家中告知被害人及其母亲相关诉讼权利时,被张某和她母亲的表现震惊了。

小女孩并不认为我们追究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是在保护她的合法权益,对我们的到来非常抵触,并且一再表示她和她的继父李某甲发生性关系是出于自愿,要求释放她的继父。小女孩家里的生活条件非常差,屋里没有什么电器,仅有的一张床上并排放着三床被子。小女孩的母亲因为风湿性关节炎常年卧床,她告诉我们,她和丈夫李某甲、女儿张某睡在这一张床上。但一问及本案案情时,小女孩的母亲十分回避,表示没有看到李某甲和女儿发生过性关系。

女孩的母亲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李某甲挣钱为其买药治病,窘迫的生活让她在自保和保护女儿之间选择了前者,她对其丈夫强奸其女儿的行为选择了视而不见,更不会去教育女儿自我保护。而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女孩也在继父的所作所为、母亲的视而不见以及生活的窘迫之下,完全扭曲了人生观和价值观。 从张某家走出来,我心里说不出的沉重。

我感到肩上责任重大,作为一名公诉人,准确无误地办理好刑事案件是我们的责任,但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还应该注重对案件中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及心理问题的疏导,尤其是对未成年当事人负面价值观的扭转。这不仅是法律关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规定和要求,也是我们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应尽的一份力量。

当法治的阳光普照着大地和万物,我们在呼唤公平与公正的法治社会时,是否还需要更深入地思考,真正的公平与公正不仅来自于不断健全的法律和制度,来自于规范的办案,还有一项不可或缺的东西,那就是如何唤醒公民自身对公平和公正的觉悟和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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