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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道路新规违法行为扣分细则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次数:869次 发布时间:2014-05-15

一、一次性扣除12分的违法行为:

扣除12分的违法行为由6项增至11项,除保留“饮酒后驾驶”、“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等严重行为外,“遮挡车牌”由原来的扣除6分增加为扣除12分,对于校车的管理也都有所加强。

其他扣12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 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一次性扣除6分的违法行为

扣除6分的违法行为由9项增至14项,“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由原来的扣除3分增加为扣除6分。对于校车的监管也都有所增强,并且明确规定“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也都会被扣除6分。

其他扣6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三、一次性扣除3分的违法行为

扣除3分的违法行为由11项增至12项,基本并无太大的变化。“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由原来的扣除2分增加为扣除3分。

其他扣3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一次性扣除2分的违法行为

扣除2分的违法行为由8项增至11项。“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保留。另外对于校车的规范更为详细。而对于扣除1分的违法行为并无任何变动。

其他扣2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 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其他扣1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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