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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公厕强奸女高中生 对方遭侵害全程未呼救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296次 发布时间:2016-05-21

一名劣迹斑斑的男子,居然在镇江一公交站台旁的公厕女厕内,大白天将一名高中女生强奸!“六一”在即,镇江中院发布一批侵犯青少年权益的典型案例,镇江中院刑一庭庭长朱晓军在发布这一案例时,痛心之语警示家长和学校,一定要对孩子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


  据介绍,2015年7月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进入镇江某新城公交站台旁的公共卫生间女厕所内。随后,1997年出生的女被害人从某高级中学放学后,独自进入该厕所。被告人徐某某遂趁无人之机,采用反锁厕所门、阻拦回家等手段,强行与这名女高中生发生了性关系。调查中当时公交站台上有多名乘客在等候公交车,公共厕所附近应当还有路人。然而,遗憾和令人痛心的是,被害人在遭受侵害的整个过程中,却没有呼救,以至于导致没有人能及时发现和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结合此案,朱晓军庭长说,被告人虽然被绳之以法了,但此案给受害女生及其家庭,都带来了巨大伤害,受害女生难免留下心理阴影。


  “究其原因,除了与被害人尚未成年、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关外,家长和学校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失,也有有很大的关系”,朱晓军庭长不无痛心地说,事实上,现场女生只要呼救,逃脱魔掌的可能性极大。


  作恶在逃的被告人徐某某于案发两天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镇江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此外,法庭还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并且,被告人徐某某强奸未成年被害人,且具有强奸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不服,认为所判刑期太重,向镇江中院提出上诉。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徐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此案的判决,镇江中院刑一庭朱晓军庭长告诉记者,本案的被害人是一名在校女高中生。同时,案发地点较为特殊,发生在公交站台旁的公共厕所内,时间是夏季的某日下午。被告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厕所内实施强奸行为,其具有两次强奸犯罪前科,在前次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七个月内又犯强奸罪,足以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法院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这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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