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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大学生因太漂亮替考露馅 称女大十八变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231次 发布时间:2016-05-18

  替考女孩

  周某

  4月16日下午,萧山某校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开考半个多小时后,一名容貌清秀的女孩姗姗来迟。考试结束前半个小时,当姑娘准备交卷时,被民警当场带走了!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漂亮女大学生替考“露陷”

  女孩到达现场后,监考老师给她发试卷时核对了一下准考证,发现女孩本人非常漂亮,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差别很大,随后工作人员和考场监管民警先后到场对女孩进行询问。

  “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好多年前了,女大十八变。”女孩始终坚持是本人参加考试。

  慎重起见,民警和监考工作人员商量后决定等女孩考试结束后再做进一步调查。巧的是,这位监管民警是一位户籍警,每天都看户籍资料,非常肯定这中间有问题。

  考试结束前半小时,女孩交卷,随后被工作人员叫到办公室。

  “你的身份我们很快能查明,也希望你主动讲实话。”

  民警的一番话,女孩终于抗不牢了,主动承认自己是代替别人参加考试。

  “周老师”组织替考收10多万,窍锒铛入狱

  女孩叫小珍(化名),19岁,江西人,杭州某高校在校大学生。小珍交代,她是被同学小青(化名)叫过来替考的,事后答应给她300元。

  民警随后将小青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小青,21岁,浙江人。

  小青交代,是她的朋友周某介绍“业务”,除了小珍,她本人和另外两名男同学也参与替考。

  周某,男,26岁,安徽人,曾是杭州某高校合同工,在该校自考部办公室工作,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家长)和枪手们都称呼他为“周老师”。

  周某到案后交代,2015年4月,一名女考生家长找到他,说自己孩子考试一直不过,听到考试就发抖,希望周某找人代替自己的女儿参加考试。周某以2000元一门考试的价格,收取对方5万元,然后找来朋友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当年的自考(校考)。

  2016年3月份,周某又收取对方1.2万元,然后以1600元一门的报酬,找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自考(统考)。

  除此之外,从2015年下半年起,周某还从其他3名考生(家长)处共计收取4.3万元。

  周某找到小青,小青联系同系同学小珍和另外两名男生,答应付给小珍300元,两名男生各自500元,让他们代替3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目前,周某因涉嫌考试作弊罪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4名考生、2名家长、4名替考人员)被依法取保候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将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民警发现涉案考生(家长)和替考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一名参与替考的大学生告诉民警,“完全没意识到事情会怎么严重,我只当赚外快,就像很多大学生找兼职。”

  一名考生家长对民警讲:“为了‘小鬼’上大学花了几十万,最后连张文凭都混不到,怎么想都不甘心,早知道这事情(找人替考)是犯法的,宁肯让儿子跟我打工也不会这么做了。”

  民警通过查询发现,这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杭州市首例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考试作弊案件。

  【浙江新闻+】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类似于当初酒驾入刑,新的《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各种作弊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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