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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强奸16岁亲生女儿获刑4年 被撤监护权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334次 发布时间:2016-05-16

5月16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对外公布一起撤销监护权案:因强奸亲生女儿,男子马飞(化名)被该院依法撤销其对两个女儿的监护人资格。


  强奸16岁女儿 男子去年获刑4年


  1995年,罗林玲(化名)与马飞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生下大女儿马大玲(化名)、小女儿马小玲(化名)。2015年10月,马飞因强奸马大玲被金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3月28日,罗林玲以马飞(化名)强奸其大女儿马大玲(化名)为由,申请撤销马飞监护人资格。母亲罗林玲认为,马飞虽为两个女儿的亲生父亲,但其没有履行其监护职责,已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故向法院申请撤销马飞对两个女儿的监护人资格,并且指定她为唯一的监护人。


  今年4月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4月18日,法院在马飞服刑的四川省某监狱,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罗林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飞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马飞不同意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拒绝质证、拒绝签笔录。而马大玲、马小玲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意见,表示同意撤销马飞的监护人资格。4月20日,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判决撤销马飞对马大玲、马小玲的监护人资格,由罗林玲担任马大玲、马小玲的监护人。


  金牛区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马飞作为马大玲、马小玲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其行为已严重危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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