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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男子囚禁两名精神障碍女子多次强奸 致1人流产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276次 发布时间:2016-05-15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强奸、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张某为满足私欲,先后将被害人王某和一名老年妇女(身份不详,目前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囚禁于其人力三轮车上自行改装的木质笼子中,并多次强行与她们发生性关系。西湖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2015年7月,被告人张某为满足私欲,先后将被害人王某和一名老年妇女囚于其一辆人力三轮车上自行改装的木质笼子中。后张某多次强行与上述两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对老年妇女有殴打行为,并致使王某怀孕后流产。同年8月4日10时许,民警接报后在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工商银行门口解救囚于木笼中的两名被害人;当日12时许,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丧失对两性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故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情处于衰退期,由于病情的原因其行为的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故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对王某流产的胎儿绒毛组织进行鉴定,结论为张某是王某流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于2012年8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等手段多次强行与两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二人,剥夺他人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张某经司法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况,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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