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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学网上报名系统www.xzkfq.cn/wsbm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2055次 发布时间:2016-05-12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学网上报名系统www.xzkfq.cn/wsb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5〕1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和《徐州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徐教规〔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义务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坚持义务教育公平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原则
(一)区校联动,分级负责。区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全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组织实施全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全区各中小学在区教育局的统一管理下,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
(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三)规范办学,均衡分班,控制择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新生入学编班程序必须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保证平行班之间的学额数量、教师配备、教学条件公平均衡,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义违规分班。所有公办初中新招收的择校生毕业时不纳入四星级普通高中指标生范围。
(四)妥善解决拆迁安置人员子女入学。凡我区已被征迁的居民,如征迁安置房未上房,按居民实际租赁住房所在地就近入学(开发区实验小学北校区、侯集实验小学、开发区中学除外)。征迁安置房上房后应转入安置房所在的施教区学校就读。
(五)政务公开,阳光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阳光招生。各学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相关信息及咨询、监督举报电话等,加强与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沟通交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招生计划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本校教育资源情况和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编制招生计划,并严格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执行(见附件)。确定适当办学规模,实行标准班额办学。
四、招生办法
(一)招生时间。根据市教育局招生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时间为7月21日至7月26日,8月10日前张榜公示新生录取名单并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学生家长要按照报名时间要求,及时到相关学校履行报名手续。各校(不含徐庄镇中小学校下辖各小学)继续实施网上招生预报名(www.xzkfq.cn/wsbm/),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网上报名信息,给家长预留充足时间网上信息填报。
(二)入学条件。小学招生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初中招生入学条件:小学应届毕业生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延缓入学证明的往届小学毕业生;具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和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
(三)报名要求。具有开发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简称父母,下同),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学校现场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报名初中学校的还必须携带学生小学毕业证)。学生父母要对提供的相关证件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查实有关证件或登记信息弄虚作假,学校有权拒收学生入学就读并请有关机关查处。学生父母也可以持相关证件到民办学校登记、报名。
(四)公办学校学生施教区确认。坚持学生户籍与父母在同一户籍、父母的居住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安置区居民凭征迁安置协议或征迁办证明)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即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均在开发区且三者一致的,按其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具有开发区户籍,但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不一致的,按下列情况确定施教区:
1.学生的户籍随父母一方在本地居住,另一方户籍不在本地,以在本地居住的父母一方的房产证(安置区居民凭征迁安置协议或征迁办证明)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2.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安置区居民凭征迁安置协议或征迁办证明)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3.学生与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内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学生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持相关证明,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安置区居民凭征迁安置协议或征迁办证明)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4.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以实际监护人的房产证(安置区居民凭征迁安置协议或征迁办证明)、户籍或实际居住地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5.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以其父母的房产证(安置区居民凭征迁安置协议或或征迁办证明)来确定施教区;有多处房产的,以实际居住的房产确定施教区。
6.货币拆迁确未购房的,凭拆迁协议和无房产证明,以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作为其施教区;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凭购房协议以新购房产确定其施教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施教区。
7.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户籍所在地属于空挂户(一年以上)而确无产权住房的,持无房产证明,以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作为其施教区。
学生及父母的户籍均不在我区,但在我区有房产,并实际居住,且户籍所在地无房产,可根据已购房产确定施教区。
(五)残疾儿童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可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六)非徐州市区户籍的来我区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随迁子女父母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已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上述人员要同时出具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区现居住地居住不少于一年的居住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已购房产的出具房产证,租房居住的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2016年起,提供满一年的有效居住证);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小学毕业证书。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来我区经商、务工人员子女,除开发区实验小学北校区、开发区实验学校初中部、侯集实验小学和开发区中学外,可以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七)从2016年起,以一年级为基点,公办小学施教区内同一合法固定住房每六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以初一年级为基点,公办初中施教区内同一合法固定住房每三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同一家庭的多子女除外。
(八)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标准和招生方式等)应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区教育局规定时间招生。民办学校在公布录取名单后,及时与家长签署录取协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招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加强宣传、做好服务。各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宣传栏、家长会、招生简章、宣传单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相关信息,为家长和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招生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群众的咨询及反映的子女入学问题,耐心解释,及时处理,不推诿、不扯皮,维护教育形象。
(三)规范操作、严明纪律。各学校必须严格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遵守招生纪律,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坚持“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严禁招收借读生。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违规提取、迁移经规范渠道进入相关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
(五)加强监督。各学校要严格审核学生入学资格,规范建立招生档案,注意留存学生入学材料,以备审核办理学生学籍时使用。教育局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事件。
区招生工作咨询、举报电话87735612,招生收费、举报电话87980319。
 
附件:1.《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范围》
          2.《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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