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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案始末:丰田与吉利对簿公堂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次数:753次 发布时间:2015-11-20

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案始末:丰田与吉利对簿公堂

第三节 丰田与吉利对簿公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丰田根据这一规定在公告发出的第七天,就对美日图形商标提出异议。但是丰田得到的确切消息是:这一案件要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至少得两年,因为现在摆在国家商标局里的类似案件实在太多了,根据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丰田必须要等两年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后才能诉讼。但是根据最新通过的商标法规定,有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丰田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有了法律依据。

但是针对这一点,丰田有关部门在向中国有关汽车专家请教时,该专家就指出:知识产权官司并没有明显的输家和赢家,很多并不起眼的小公司可能因为知识产权官司一举成名,这就使得跨国公司不得不考虑诉讼风险;知识产权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仿制和商标相似的界定也比较难。一些政府官员也向丰田提出忠告,“这场官司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吉利都是赢家,而丰田即便赢了也会被认为‘以大欺小’、‘心怀叵测’,输了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也就是说,发生诉讼行为就意味着丰田公司需要在政府关系及民族情绪上拿捏分寸。而且对于有实力的丰田公司而言,更多的成本可能是人力和时间上的牵扯。例如,1999年,香港注册的PU公司以侵犯技术专利为名状告雅芳公司,这场官司从广东中院打到北京高院,然后再到最高院,最高院又发回广东中院重审。两年后,PU公司不堪精力牵涉而撤诉。中国的法律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没有规定审理期限,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诉讼周期可能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

同时,由于中国实行不同于美国的赔偿法定原则,这就意味着在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之前,丰田公司需要自行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吉利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对于丰田公司而言,取证环节是至关重要的,而调查和收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的确凿证据绝非易事。即使胜利了,执行难也是一大难题。1999年,联合利华曾经起诉国内的一家企业向东南亚出口的产品侵犯自己的商标权,在广东中院做出判决后,被告的中国企业却不知去向。由于国内企业有限的赔偿能力和并不健全的财务制度,这样的情形并不罕见。

更何况,自2001年起吉利就没有使用美日商标了,“丰田说我们的商标侵权,奔驰也说我们的前脸雷同,我们已不用或修改了。不是怕,更不是有意沾它们的光,而是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经不起这样的折腾。”

但恰恰在这个时候,2002年8月6日,雅马哈起诉天津港田商标及专利权侵权案最终以雅马哈胜诉而结束,丰田中国事务所立即把天津高院的判决书发给了日本本部。丰田本部负责吉利诉讼专项的一位负责人在得知雅马哈胜诉的信息后,好像看到一片曙光,更加坚定了其要诉讼吉利的信心。

那时,中国入世后,中国承诺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丰田自认为自己维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已有改善,相关诉讼的胜算大大增强。因为丰田知识产权部提供的报告认为,“入世后,中国履行知识产权的情况,要作为年度审议的重要内容。”

其实,丰田是因一个专利的转让而诞生的,可见丰田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公司创始人丰田佐吉申请过126个专利,创办了5个公司,4个失败了,仅存1个即丰田织布机。其织布机在全世界都取得了专利,丰田花了5年时间以10万英镑(相当于现在的100亿日元)转让费,转给了英国一家公司。以此为资本,丰田佐吉的儿子成立了汽车部。而现在丰田公司的研发费用每年3,000亿日元,每年专利管理费40亿日元。公司每年合理化建议60万个,采纳99%,最高时每年有8,000件专利问世,在中国申请的专利一年达到80件,预计今后将翻番,丰田公司强调的是“汽车第一,知识产权也是第一”。

丰田具体负责此诉讼案的机构是知识产权总部,该部下设专利部、涉外知识产权部和策划处三个部门。专利部与研究发展部门关系密切,负责协助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权利,防止本公司侵害他人权利,并设立驻外人员,负责驻在地的专利申请与诉讼事宜;涉外部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运用、对外交涉、诉讼与侵害协调的工作。该部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而且早在2000年5月他们就开始展开在中国的日常取证工作,直到2002年12月为止,丰田才收集到三类证据材料,共计41条。第一类为证明丰田享有注册商标权的权属方面的证据材料,第二类为证明丰田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第三类为证明被告吉利、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下称“亚辰伟业”)存在侵犯丰田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材料。

也许,所有这些在丰田中国事务所当时的一个招聘广告中已露马脚。丰田(中国)投资公司发布的招聘公告中首当其冲的两个职位就是“法务助理”和“知识产权助理”,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协助公司总部管理商标使用、调查取证、商标的不正当使用。尽管据丰田中国事务所的负责人称,这两个职位自丰田进入中国时起就已设立。但是以前根本就没有人来作,一直是空置的,直到2002年10月份以后,丰田才开始招人。

一切具备,只欠东风。丰田以早在2000年就已经向吉利提出“不再使用类似商标”的要求,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为了保护自己品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由理,没有等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揭晓,就迫不及待决定在2002年12月5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在2003年1月2日受理了此案。经过精心准备后,丰田最终还是把吉利送上法庭。

起诉书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丰田的六条诉讼请求:

一、请求认定第一被告(笔者注: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下同)使用美日汽车美日图形商标、“TOYOTA”商标和“丰田”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请求认定第二(笔者注: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同)、第三被告(笔者注: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下同)销售带有美日图形商标汽车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丰田”商标和“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请求认定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请求认定丰田的丰田图形商标、“TOYOTA”商标和“丰田”商标均为驰名商标;

五、请求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丰田”注册商标和“TOYOTA”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丰田人民币1,392万元,并支付丰田为制止三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5万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1,407万元,三被告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深谙中国国情的丰田似乎知道,如果要告赢吉利必须放在北京,不能放在吉利的老家浙江。为此,丰田也将销售吉利汽车的两家北京经销商一起告上法庭,这两家经销商分别是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

“其实我们跟这件案子本身没有多大关系,我们只不过执行的是吉利统一的广告策略。经销商使用的宣传材料,都是厂家统一提供的。如果要说连带责任的话,那么全国的吉利经销商都应在被告之列。”亚辰伟业相关负责人认为,丰田之所以在众多吉利经销商中选中自己,一方面是因为自己所处的地理位置、销量和声誉都比较突出,更重要的是“出于诉讼技术上的考虑,丰田可能认为在北京打这场官司对自己的操作更有利。”

而丰田则声称,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销售时使用 “丰田8A发动机”等宣传用语是误导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同时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显然,丰田状告吉利的同时还拉上两家北京经销商垫背是希望在其中国事务所的“地盘”上打官司,从而避开吉利的“地盘”——浙江省。因此,丰田的起诉书并没有送至吉利的所在地浙江省的有关法院。

但是业内人士认为这显然是丰田为了避免在浙江起诉而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因为按中国的法律,这个案件的性质是侵权案,吉利公司的所在地在浙江,丰田理应在浙江起诉。

2002年5月之前,北京销售美日汽车的公司只有两家,一家是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另一家就是北京中汽双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丰田指出的“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丰田为何不去告中汽双会,而只告亚辰伟业呢,原因并不复杂。主要是由于亚辰伟业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而丰田可能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件的审理比较公正。

此外,当然少不了亚辰伟业树大招风。

亚辰伟业的董事长叫刘凤山。据说刘向来具有战略家的眼光,断然在汽车市场提出“打开农村市场,占领农村市场”的口号,在完善网络化经营的基础上,敏锐地把眼光投入了农村市场。农民的生活水平已经远远地超越了吃些好的、住些好的,他们的需求和消费也已经渐渐地城市化,刘凤山正是早早地看出了这一点。他亲自带队,在郊县考察,开辟新的销售点。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推出了代理的美日、豪情轿车。为了提高宣传效果,刘凤山提出了“汽车进入商场”的大胆构想。使得吉利汽车进入了顺义区隆华商场,顺义的“火把”刚刚点燃,他又如法炮制,同北方汽车通州销售中心合作,把汽车引进了位于通州区最繁华路段的华联商场。刘凤山从来没有想到,他在北京做得如此成功的一个结果就是导致丰田公司的起诉。这正中了中国那句老话:人怕出名,猪怕壮。

除了为把地点定在北京而连带亚辰伟业之外,丰田在时间的选择上,也是经过精心策划的,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玉瑞的话来说,这些跨国企业选择在最近这一两年开始诉讼,并选择这样的企业进行诉讼,是大有“玄机”的。

丰田把诉讼时间锁定在中国刚加入WTO之后的2002年,这时候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已比较完备,而吉利也正在由生产低端产品向中高端产品转变,在市场份额方面也逐年提升,但惟独在知识产权方面很少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和技术,因此,丰田这时拿出“知识产权”这个利器围剿吉利,也就是所谓的把“猪”养肥了再“宰”,毕竟在这个时候获取的利润才最丰厚,而且胜利的把握性也比较大。另一方面,中国正在成为世界汽车列强一决雌雄的主战场,在合资生产方面曾错失发展良机而在2002年大举进军中国市场的丰田,已经把在中国市场的成败,视为其与大众、通用等车界巨头抗衡的关键一着棋。不难看出,丰田希望扫除阻碍其发展的一切绊脚石,恰巧吉利也被列为其中之一。

而且丰田把具体诉讼时间确定在12月份。根据当时的一份备忘录记载,丰田主要考虑到:法院受理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内,如果是12月份提交诉讼案,那么法院一定会在2003年1月受理此案,法院再把起诉书邮寄给吉利大约需要半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吉利要接到起诉书必须是在1月15日之后了,而2003年的春节正好在2月1日后。

也就是说,一方面,吉利接到起诉书后就根本没有多少时间去收集证据,打吉利一个措手不及。因为即使吉利法律事务部的人春节不休息,别的单位也要休息,吉利在春节前后根本就没有机会去寻找有力的证据;另一方面,丰田不想让这一事件公开化,在中国春节放假之前起诉,公众注意力分散。这段时间,所有单位都忙于年终总结,大家没有心思来关注丰田告吉利这一诉讼案,尤其是对媒体来说,不会来特意报道这一事件,即使吉利来召开新闻发布会,也不会成为舆论的焦点。

如果按照丰田的如意打算,到2003年3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那岂不是速战速决,但是事情并不是丰田想象的那样简单。

一场旷日持久、愈演愈烈的商业战争和利益博奕正式拉开序幕。

本文摘自雪柯的专著《较量: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案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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